贵州大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机械设备及配件、机电设备、脚手架设备、钢管的租赁及销售;销售:集装箱、钢材、建材、五金交电、非标容器、金属制品、电线电缆、建筑材料、金属材料,机电设备及配件的设计、研发,机械工程、土石方工程的施工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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