贵州水之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环境工程、水处理工程、园林绿化工程、钢结构工程的设计及施工;水处理设备设计、研发 、销售、安装及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;销售:二三类机电产品、钢材、 五金交电、水泵、消毒设备、实验室设备、空气净化设备、水处理药剂(不含危化品)、检测设备、给水控制系统。涉及许可经营项目,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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