贵州宏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环保设备技术开发;环境影响评价;环境工程设计;环境工程承包;环境工程技术服务;销售:环保设备、机电设备、矿山设备、煤炭(民用型煤、散煤除外);综合布线;系统集成;环保、大数据技术研发及应用(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除外)。涉及许可经营项目,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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