贵州东方和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健康管理(治疗除外)、非金融性项目投资、管理、咨询;固定资产管理、经济信息咨询(以上不含投资理财、投融资理财咨询业务、不得从事非法集资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金融活动、不得从事未经批准的金融活动);企业管理咨询;教育信息咨询(不含出国留学咨询及中介服务);会议服务;企业策划;美容服务;医疗美容科;美容外科;美容皮肤科;美容牙科;销售:化妆品、Ⅰ类医疗器械 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)(已于2018年03月14日登报遗失))
工商信息
信息推荐
数据链接